有关电信诈骗思想报告

时间:2022-02-24 11:29:5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电信诈骗思想报告,供大家参考。

有关电信诈骗思想报告

关于电信诈骗的思想报告

电信诈骗的思想报告3篇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

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

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

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

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

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

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

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

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

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

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

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

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

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

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

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

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

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

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

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

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

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

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

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

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

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

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

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

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

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

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

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

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

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

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

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

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

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

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

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

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

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

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

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

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

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

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

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

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

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

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

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

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

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

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

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

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

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

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

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

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

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

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

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

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

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

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

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

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

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

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

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

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

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

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九月教师思想报告_思想报告

9月20日__教师思想报告:

亲爱的党组织:

一位87岁的退休教师生病了,他每月3000多元的工资足以让他安享

晚年。然而,他很节俭,坚持以胡萝卜为粥。他每月的生活费不到50元。相反,他捐赠了30多万元在家乡发展教育。几天前,海口市大浦镇大浦

中学退休物理教师陈其贤的故事在网上引发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朋友们认

为陈老的无私奉献是全社会的财富,值得向他学习。——新华社《国事》当我看到这篇文章时,我的心被一种强烈的感觉所震撼。作为一名

87岁的老人,陈老被邀请回学校任教至今,已经在海口市琼山区大浦镇

大浦中学10多平方米的宿舍里生活了32年。他本可以用退休金享受晚年。他本可以好好休息一下,体验一下有很多孩子和孙辈的快乐。然而,作为

一名人民教师,他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相反,他继续将全部热情投入到

他的工作中,并捐赠了数万元来支持家乡的教育发展。各种奖状和荣誉证

书挂在他的小房子里。同时,还有陈老自己用毛笔写的书法。我认为这也

是老人的人生信条:“热爱生活,致力于教育。”“要成为一个人,必须

正直、善良、无私,并对社会有所贡献。”“关心他人,快乐起来!”

多么简单的人生信条如此不可或缺。自古以来,人民教师就被视为神

圣的职业。孔子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说过“没有教育就没有阶级”,这给了

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不管他们的地位如何。同志们说“教育应该从娃娃

开始”,使我们懂得了教育的重要性。

”春天的丝虫会织到死去,每晚蜡烛都会抽干它们的灯芯。”“燃烧自己,照亮他人”。小时候写作文时,我们总是喜欢用这样的句子来表达我们对老师的深深钦佩。在我们心中,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辛勤的园丁,学生心灵的火种,学生一步步攀登的石阶。如果我们被要求用语言来表达我们对老师的爱,那么我想每个人都可以用许多美丽而华丽的句子来写引人入胜的文章,但是我们到底为我们和蔼可亲、可敬的老师做了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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